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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法院执行公司财产时,是否可以增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?

作者:机械网
文章来源:本站

  申请法院执行公司财产时,是否可以增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?

  具体情况是什么?

  目前,以公司法人为执行标的的案件大幅增加。

  在执行过程中,经常会遇到公司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而提取、转移公司财产,导致公司偿债能力减弱甚至丧失的情况。

  在执行对象是一些私营公司的情况下,这一点尤为突出。

  为此,2021年11月,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《关于变更、增设民事执行当事人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自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
  其中,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确修改,增加了企业股东和出资人的实施情况,填补了此前法律司法解释的空白。

  详情如下:

  (一)不真实出资或者撤资的,可以增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,这一点主要在第十七条、第十八条、第十九条中有规定,公司法和司法解释中也有明确规定。

  目前也已成为很多案例实施的重要参考依据,在此不再赘述。

  二、一人公司的股东可以增加为被执行人,第二十条规定,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,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,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,遗嘱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增加股东为被执行人,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,

  股东对执行有异议的,可以依照《规定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,并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。

  三、第二十一条可以增加未清算的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,符合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: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清算完毕,申请注销登记。

  公司未经清算注销登记,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,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、控股股东、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负有清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

  (四)股东无偿收受公司财产的,可以增加被执行人。

  第22条规定了这一点。

  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、关闭后,股东、投资人或者主管机关应当无偿接受该财产,致使被执行人没有遗产或者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。

  遗嘱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增加股东、出资人或者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,在受理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,人民法院予以支持。

  值得注意的是,2010年,北京高院《关于变更或者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意见》中也有具体规定。

  在实践中,如有必要增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,应以“被执行人(公司)无财产可供执行”为前提。

  此外,执行审查机构原则上应进行实质性审查,不能仅通过形式审查或表面判断就作出裁决。

  公司为被执行人,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前提下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增加股东为被执行人。

  一、公司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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